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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国光谷汽车电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武汉・中国光谷汽车电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译名为Car Electronics Consortium in Optical Valley•China,缩写为CECOV。

第二条 本联盟是按照“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原则,遵循“面向全国、差异发展、联合互助、相互借鉴、共同突破、实现共赢”的宗旨,共同自愿组建的合作联合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挥本联盟交流协作平台的桥梁作用,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汽车电子方面的研发并逐步掌握核心技术,促进国外汽车电子企业和中国汽车电子企业有效的合作交流,推动政府制订有利的产业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努力推动汽车电子产业的横向融合与纵向联合,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联盟接受湖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办公地点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E城2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1)研究我国汽车电子产业的发展政策和战略方向、听取会员声音,引导并协助政府制定有利汽车电子产业的政策,维护汽车电子产业的应有地位和合法权益。

(2)集合行业精英,组织“产-学-研”的交流和合作,理解产业政策、车厂需求、调整科研方向,逐步掌握核心技术。

(3)整体展示会员的成果、产品、并通过举办和组织参加展会等推动会员的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4) 开展汽车电子产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学术和管理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5)组建联盟技术中心,开展汽车电子产业发展规划、关键技术攻关、为重大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和科技咨询;

(6)发挥联盟优势、组织会员协作分工形成产业发展合力,联合开拓国内外汽车电子方面的业务,整合提升汽车电子产业综合竞争力;

(7)组织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评优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举办科技成果、成就展览;

(8)推动汽车电子的标准化研究工作,促进汽车电子技术共享机制的形成, 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制定汽车电子标准和审查工作;

(9)组织对汽车电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10) 推动汽车电子科技成果的转换,培育健康的汽车电子市场;

(11)建立与国外汽车电子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汽车电子合作和交流活动;

(12)加强网站建设,编辑出版会刊、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汽车电子科技资料;

(13)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理事长单位

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服务。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第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

联盟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等组成。会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技术委员会为联盟的技术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9.1 会员大会的组成

会员大会由联盟会员单位委派的代表组成。

9.2会员大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会员资格;

(3)选举联盟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4)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5)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8)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9)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9.3 会员大会议事规则

会员大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会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经四分之一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常务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会员大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会员大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0.1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会计监察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个会员单位选派固定的会员代表作参与联盟的管理和活动。由会员代表选举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会计监察长。

10.2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联盟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联盟会员大会; 

(3)向联盟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领导和组织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5)提请会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解释联盟章程; 

(6)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核成员加入,审核成员除名;

(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9)审议批准秘书处工作报告;

(10)提出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提出罢免理事长、秘书长提案;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0.3理事会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常务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

11.1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

11.2 联盟理事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2)检查本联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12.1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技术委员会及各专业专家技术组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12.2 技术委员会职责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地方立项和资金支持;

(2)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汽车电子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并编制攻关项目和科研课题建议书,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3) 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4) 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5)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6)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管理机制及会计监察长的职责

13.1 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由秘书长及若干秘书组成。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13.2 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负责协助联盟技术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5)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13.3 联盟秘书长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联盟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联盟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3.4会计监察长的职责

(1)对会计帐簿设置的监察;

(2)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监察;

(3)对会计核算的监察;

(4)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开展的其他会计监察活动。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汽车电子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2)在汽车电子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以及相关咨询、培训、人才服务机构等相关的企业、全国性的风险投资机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心等企业、机构均可以加入本联盟。

(3)理事会全体成员1/2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优先享有成为联盟理事权利;

(2)参加会员大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3)参加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4)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5)使用联盟标志标识等署名权。

(6)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致力于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2)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概要说明。

第十九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1)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2)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3)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4)当申请者获得会员大会批准后,签署《武汉・中国光谷汽车电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 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由理事会2/3以上通过并书面报送会员大会2/3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并按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以及联盟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清算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之日起生效。